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128J/2024-000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解读 |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支持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
3.《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
4.《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
6.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组织实施好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更新补贴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三、制定的配套措施
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遵循“规范及时、严格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相关标准如下:
1.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指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2.对符合条件的新购置车辆,给予每辆3.5万元标准定额补贴。
3.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出台的落实手段主要是新购置车辆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 申报
1.符合条件:新购置车辆应当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提交资料及流程: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补贴时限内,向车辆注册地县市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车辆补贴资金申请相关资料,经注册地县市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市属运输企业新购置车辆及申请资料初审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
(二) 审核
1.初审:各县市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各自辖区和所监管的企业(业户)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向申请人出具初审意见(见附件);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单位所属运输企业(用户)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车辆识别代码等车辆信息开展线下实地核查,确保申请人车辆真实有效。
2.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购置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附件对申请车辆是否符合车辆技术参数等选型技术要求、是否属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进行再次核实;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进行审核。
(三)发放
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信息后,根据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同时每月3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市财政局。
四、特色亮点内容
1.绩效管理与监督机制方面。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监督工作机制,跟踪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提高资金绩效。
2.资金申请材料和补贴资金发放方面。各县市区(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自辖区和所监管的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道路运输企业(业户)补贴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和指导所属企业(业户)按要求及时提交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相关资料及信息;市财政局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五、其他需要解读的重点事项
1.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车辆注册地设区市的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沟通协调机制。市交通运输、公安、财政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置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公安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