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128J/2024-0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解读
政策解读丨《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0-23 14:54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2024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专题研究,强调“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3月1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会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明确提出“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任务要求。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交办运〔2024〕49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发〔2024〕7号)制定了《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三、出台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重大民生工程。目前,我市公交企业14家,公交车辆3227辆。其中,国有公交企业5家,车辆2032辆;民营企业9家,车辆1215辆。其中,仍有100余台燃油、燃气公交车在线路上运营,上述车辆车况老旧、故障较多、尾气排放高,已不适应当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此外,结合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一般质保期8年的实际,我市8年以上新能源公交车也达到重大安全隐患标准,亟需更换动力电池。此次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政策,能够有效缓解我市公交客运企业更新车辆及动力电池的资金压力,有助于调动其更新车辆及动力电池的积极性,对公交领域电动化替代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助力我市公交行业服务水平提升、车型结构转型、安全稳定运营、节能环保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任务目标

一是不断优化我市公交行业车型结构,力争通过此次更新补贴,推动老旧燃油公交车辆全部淘汰。

二是有效提升新能源公交车技术性能,通过车辆及动力电池的更新,确保8年以上新能源公交车运行安全稳定。


五、关键词诠释

(一)城市公交车

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中心城区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认定,各市县由申请人运营所在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各市县要严格城市公交车范围界定,原则上不得与截至2024年7月8日“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农村客运车辆重复。

(二)补贴标准

对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台车补贴8万元;各单位可结合自身要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

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每台车补贴4.2万元,每辆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三)申报流程

公交客运企业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具体材料包括:《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申请表》及有关佐证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购车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车证》等信息及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的,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泰安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具体联系人:赵传聪

咨询电话:0538-8503669


信息来源: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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