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路运输领域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2.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客运包车跨省违法经营,包括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未按规定对旅客行李开展安全检查。
3.托运人委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或者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
5.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未经专业机构检验检测合格,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未在罐车罐体的适装介质范围内运输危险货物。
6.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不在线跨省运行;企业履行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严重流于形式。
二、水路运输领域
7.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包括客船擅自改建,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8.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包括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9.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包括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10.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包括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11.船舶私自改建、套用船检登记号、船舶图纸不符合技术规则和法规要求、图纸资料不齐全、船图不一致或船证不一致等船舶违规实施重大改建。
12.在非法码头和非法作业点、水上非法过驳作业点从事砂石装卸作业,无法提供合法砂石有效凭证等非法从事砂石运输船舶。
13.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过期仍从事运输,长期停航、长期不作业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未提交安全承诺书和情况说明,已确认灭失或拆解船舶并进行有效公示为办理注销手续,经反复联系拒不整改隐患问题等长期逃避海事监管从事违法水上活动行为。
14.客船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载客人数从事水上运输,乘客、船员、船公司或登轮车辆违规夹带危险品登船。内河船舶违法夹带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货物,内河船舶超航区航行。
15.港口装载易流态固体散装货物含水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16.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所开列的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
17.内河船舶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文书等有效法定证书。
18.内河船舶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内河船舶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上岗。
三、港口营运领域
19.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
20.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如(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的;(四)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的。
21.客运(客滚)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四、公路运营领域
22.路基、路面、桥梁(涵)、隧道等公路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要求,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23.在役干线公路出现四、五类公路桥梁、隧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截至2020年底农村公路存量五类桥梁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
24.因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严重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时采取抢修保通措施。
25.货车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大件运输虚假申报、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
五、城市公共交通领域
26.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驾驶员体检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六、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27.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28.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或未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9.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
30.“两区三厂”违规设置,违规动火作业。
31.满堂支架、挂篮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违规安拆和使用。
32.墩柱及盖(系)梁施工、围堰拼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或使用登高设备。
33.围堰施工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34.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
七、铁路沿线环境治理领域
35.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内,擅自建设施工、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线路几何尺寸变化,线路基础空洞、下沉、坍塌、线路中断,或者施工机具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
36.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危险物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且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
37.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跨越、穿越铁路铺设,或者与铁路平行埋设,或者架设的油气管道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38.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的塔杆等高大设施,公跨铁桥梁、公铁并行道路、渡槽、线缆等设备设施(含防撞护栏、防抛网等附属设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39.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
40.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不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或者在线路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
41.违反国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擅自在铁路两侧设置弃土(石、渣)场或者采矿(采空)区,开挖山体、河道等动土作业,造成影响行洪、产生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的。
42.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规定范围内(桥长不足100米的为1000米、桥长100-500米的为2000米、桥长500米以上的为3000米)采砂、淘金的。
43.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泼作业的。
44.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隧道上方山体违规进行钻探作业的。
45.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铁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铁路限界现实危险的。
46.通行旅客列车以及公交车或者大中型客运车辆的铁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道口看守人员作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