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促进水上旅客运输发展,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促进水上旅客运输发展,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交通运输局:tajtbgs@ta.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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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0538-8503601(传真)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泰安市东岳大街7号泰安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713),邮编:271000。
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6日。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起草目的】为了规范我市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停靠站点”)的管理,促进水上旅客运输发展,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监管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停靠站点,是指港口客运码头、渡口之外第三类客运船舶停靠的站点统称: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客船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出入、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停靠站点。
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是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各类客船、游览船艇等。
第四条 【主管和管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以下均称为“所在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五条 【选址要求】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安全、发展需要,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国土空间、防洪、水利和安全监管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水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布置;应当在水流平缓、岸坡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和交通接驳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及规划客船航线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并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和航线安全风险评估。
第六条 【选址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项目形成选址方案,书面报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备材料应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项目依据、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以及拟建设停靠站点的选址合理性、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运营模式、拟开通航线等信息。
所在地主管部门根据选址方案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单位研究同意后,将相关情况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
第七条 【河道管理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等,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办理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许可、施工备案手续,自觉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原则上严格控制无法通航的河道建设停靠站点,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 【建设标准和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环境评价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安全环保要求】停靠站点应依法办理环保手续,停靠站点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防治与补救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设施建设】停靠站点的规模及工艺设计应根据停靠站点客流、船型、航班、水位等情况综合确定。
停靠站点配套建设候船厅、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陆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水、电、通信等管线与站点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和建设。
停靠站点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船舶污染物接收等设施,具备岸电使用及船舶污染物接收等相关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验收规定】停靠站点建设完成后,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含停靠站点启用时间、停靠站点资产所有人和运营管理单位等,以便对外公告后使用。
第十二条 【遗留问题处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开展包括现状设施检测评估、设计复核、通航影响评价、水利、安全、消防、职业、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评估论证,形成相应材料,并采用现场核查方式开展验收或采用专家论证评审。未经验收或论证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
评估论证完成后,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将形成的现场核查报告或论证评估报告等报送至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停靠站点功能管理】严格控制渔业停靠站点改变功能性质停靠游船。确需改变的,应当单独划定区域,依法履行改建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公布】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公布本辖区内符合规定的停靠点信息,公布内容包括停靠站点的名称、位置、水域范围、运营航线、靠泊等级、使用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停靠站点使用】停靠站点运营和管理人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使其保持性能完好状态。
停靠站点应当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卫生防疫和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设施变更】变更或改造停靠站点的候船、安全、环保等固定设施,不属于改建或扩建停靠站点的,由停靠站点管理人于变更或改造前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主管部门。如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施变更和改造的,应当同时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制度和人员】停靠站点运营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客船靠离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有序。
停靠站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熟悉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十八条 【防污染管理】停靠站点应当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设施、设备,具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污染物的接收与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营运管理主体与相关方管理】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与水路客运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停靠站点管理人与水路客运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停靠站点区域应当加强管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进入停靠站点区域人员,应当遵守停靠站点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停靠站点正常运营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 【运营材料提交】停靠站点管理人运营停靠站点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运营申请材料,材料包括停靠站点基本信息、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设备配备、应急预案、所有权或租赁使用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运营材料检查】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受理审核运营申请材料,通过后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停靠站点名录,及时完成信息公布。
未在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名录内的停靠站点,不得接靠客运船舶;客运船舶不得停靠非公布名录内的港区外停靠站点。
第二十二条 【变更管理】停靠站点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管理人应当在运营前向所在地主管部门重新提交运营申请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停靠站点管理人需要变更名录公布信息的,需提报对应运营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停靠站点安全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体责任】停靠站点运营管理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停靠站点运营管理主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和风险管控措施,做好事故预防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治安管理要求】停靠站点运营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进出停靠站点船舶基础信息登记报备、反恐防暴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责任】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依法制定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第二十六条 【禁止事项】停靠站点运营管理主体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非法经营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设计能力靠泊船舶;
(三)允许已靠泊船舶冒安全风险出航;
(四)在船舶和停靠站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相关职责】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站点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风险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暂停运营。
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暂停运营的停靠站点情况通报至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在停靠站点名录中进行调整、公示。
停靠站点管理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扰检查或者隐匿、谎报信息。
第二十八条 【社会监督】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退出机制】停靠站点退出客运船舶停靠运营的,应在停止运营前15日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公布退出运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三十一条 【解释权】本办法解释工作由泰安市交通运输局代为负责。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现行《港口法》等行业法规明确了港口规划范围内的码头等设施管理要求,但对港口规划外的船舶停靠设施管理制度尚未明确。近年来,为满足水路旅客运输需求,泰安市客运船舶停靠基础设施不断扩展,目前已建成营运的东平湖、天颐湖多处停靠站点均不在港口区域内,其停靠站点选址规划、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缺乏具体管理依据。
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于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之外的实际情况以及水路旅客运输的现实需求,要求地方出台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
为了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我市港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促进水上旅客运输发展,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现场调研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
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市交通运输局广泛收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他省市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并深入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征求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意见,深入开展研究讨论,建立切实可行的规范制度。
一是明确《泰安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根据《通知》,适用管理对象为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及其停靠站点。《办法》对我市规划港区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作出要求。
二是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停靠站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停靠站点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三是明确建设标准及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对停靠站点的选址做出原则性指导,对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建设程序明确应履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备案、用地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防洪影响、通航安全、施工许可等报批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是明确运营、安全和监督管理要求。参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对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运营条件、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及具体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三、办法的框架和重点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制定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概念解释、主管部门、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主要规定了停靠站点选址要求、选址程序、河道管理要求、建设标准和程序、安全环保要求、验收规定及遗留问题处理、对外公布等内容。
第三章运营管理,主要规定了停靠站点运营要求、设施配备、制度建立、人员管理及运营材料提交和检查等内容。
第四章停靠站点安全和监督,主要规定了停靠站点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解释说明权。
四、办法的显著特点
《办法》主要解决了4类问题:
一是明确全市规划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属地管理权限和主管部门,解决规范管理的问题;
二是解决现存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通过整治升级、综合评估等手段,完成限期整改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后再投入使用的问题;
三是为满足水上旅游产业发展需要,解决新开水上旅游客运观光航线规范选址、建设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程序问题;
四是解决过往停靠站点安全监管空白地带的问题,加强停靠站点日常管理,提升企业安全运营水平。
五、推动办法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办法》出台后及时向企业宣贯到位。
二是依法推进,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办法》规定,尽快完成我市客运船舶船岸靠泊整治工作。
三是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办法》,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2024年8月18日至9月16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局网站公布了《泰安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9月16日,未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