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交通运输局:tajtbgs@ta.shandong.cn。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交通运输局:0538-8503601(传真)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泰安市东岳大街7号泰安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713),邮编:271000。
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具体实施工作遵循“程序规范、安全高效、严格审核、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公交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局认定(泰城公交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认定)。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局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严格城市公交车范围界定,原则上不得与截至2024年7月8日“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农村客运车辆重复。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新购的城市公交车应为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报废、新购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均应为“公交客运”。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部分更换不予补贴),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原则,根据当地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科学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长类型,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其中: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补贴不超过8万元。对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在安排补贴资金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2.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每辆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第六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超出质保期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各单位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
第七条 提交申请资料。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或动力电池更新后,于2025年1月20日之前,向车辆注册地县级交通运输局提交《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有关佐证材料。泰城公交企业补贴资金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向市局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要求如下: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报废公交车与新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要一一对应。申请人需逐车填写、提交《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报废和新购置车辆资料。具体如下:
1.提供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需加企业盖章),简要说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总体情况、淘汰及更新车辆数量、投入资金、车辆到位时间及车辆注册登记等情况。
2.提供报废车辆资料。报废公交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和扫描件。
3.提供新购置车辆资料。新购置公交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和扫描件;
4.提供填报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附件4)
5.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
6.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申请人应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原件。
以上资料需按车梳理、分类并装订成册后(一式四份)报送(下同)。
(二)更换动力电池。申请人需逐车填写、提交《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更换动力电池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提供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简要说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换动力电池总体情况、更新动力电池车辆数量、投入资金、动力电池生产日期、动力电池更新验收等情况。
2.提供动力电池公交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和扫描件。
3.提供更换动力电池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动力电池更换合同中应标明更换动力电池车辆数量、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新更换电池生产日期等信息。
4.提供每车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和验收证明原件。
5.填报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附件5)。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由申请人提供,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由申请人出具或聘请第三方验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第八条 各单位收到申请人提报的材料后,要对接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信息,并于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1.逐车审核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更换动力电池申请资料。各单位对照《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申请表》佐证材料审核内容,逐车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在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字迹应清晰易识别),并在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加盖各单位公章。
2.出具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辖区和所监管的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公交车更换动力电池初审情况,出具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公交车更换动力电池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连同申请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提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每月2日前,各单位要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上月审核情况(附件3、4、5)。市交通运输局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上月审核情况。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补正信息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1月30日。
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车辆核减,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相关部门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信息后,根据审核结果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同时每月3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通过中央和省安排的消费品以旧换新特别国债资金统筹安排,市级财政不再安排配套资金。对各单位提报的计划内更新予以优先保障,如有结余,按照申报先后顺序对计划外更新予以补贴,用完为止;截止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资金额度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通过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导出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 由市级层面负责落实补贴政策,拨付补贴资金,不再将资金切块拨付至县(市、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明确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具体绩效目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按程序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自辖区和所监管的申请补贴资金的公交企业补贴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和指导所属企业(业户)按要求及时提交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相关资料及信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后,向市财政局提报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发放。
第十六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督促申请人、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签订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确保整车安全前提下实施更换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使用翻新动力电池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一、政策背景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2024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专题研究,强调“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3月1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会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明确提出“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任务要求。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交办运〔2024〕49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交发〔2024〕7号)制定了《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三、出台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重大民生工程。目前,我市公交企业14家,公交车辆3227辆。其中,国有公交企业5家,车辆2032辆;民营企业9家,车辆1215辆。其中,仍有100余台燃油、燃气公交车在线路上运营,上述车辆车况老旧、故障较多、尾气排放高,已不适应当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此外,结合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一般质保期8年的实际,我市8年以上新能源公交车也达到重大安全隐患标准,亟需更换动力电池。此次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政策,能够有效缓解我市公交客运企业更新车辆及动力电池的资金压力,有助于调动其更新车辆及动力电池的积极性,对公交领域电动化替代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助力我市公交行业服务水平提升、车型结构转型、安全稳定运营、节能环保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任务目标
一是不断优化我市公交行业车型结构,力争通过此次更新补贴,推动老旧燃油公交车辆全部淘汰。
二是有效提升新能源公交车技术性能,通过车辆及动力电池的更新,确保8年以上新能源公交车运行安全稳定。
五、关键词诠释
(一)城市公交车
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中心城区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认定,各市县由申请人运营所在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各市县要严格城市公交车范围界定,原则上不得与截至2024年7月8日“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农村客运车辆重复。
(二)补贴标准
对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台车补贴8万元;各单位可结合自身要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
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每台车补贴4.2万元,每辆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三)申报流程
公交客运企业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具体材料包括:《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申请表》及有关佐证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购车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车证》等信息及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的,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2024年9月19日至10月18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局网站公布了《泰安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10月18日,未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