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03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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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三十二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依据以上规定,对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1274个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3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交通运输局